同意書名稱
簽署對象(及說明)
法律依據
手術或麻醉同意書、侵入性檢查同意書
1.病人(※若病人意識清楚能表達意思,應由病人為優先簽署)
2.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指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的人如同居人、摯友或監護人等)
(※若病人因未成年、意識不清等,則依上述簽署,且無優先順序之差別)
3.若醫師已判斷為緊急狀況,應依醫療法第60條,予緊急處置,勿因執著於同意書的簽署而延誤救治時間。
醫療法第60、63、64條
醫療機構施行手術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意指導原則
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
1.未成年人欲簽署意願書應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2.未成年人無法表達意願時,則應由法定代理人簽署3.成年、具行為能力且意識清楚之成年人※需有兩位見證人見證簽名,見證人不得為實施安寧緩和醫療之醫療機構所屬人員。※見證人不需負法律責任。※需經兩位專科醫師判定病人符合末期診斷,方可生效。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
終止或撤除維生醫療同意書
1.配偶
2.成年子女、孫子女
3.父母
4.兄弟姊妹
5.祖父母
6.曾祖父母、曾孫子女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7.一親等直系血親
(※上述乃為簽署DNR同意書或撤除同意書之順序。唯須注意DNR或撤除維生醫療決策不得與病人先前表達之意願相反;若病人未曾表達,則決策應符合病人最大利益,因此仍建議採家庭共識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