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倫理專題~各類同意書簽署說明

同意書名稱

簽署對象(及說明)

法律依據

手術或麻醉同意書、侵入性檢查同意書

1.病人(※若病人意識清楚能表達意思,應由病人為優先簽署)

 

2.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指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的人如同居人、摯友或監護人等)

(※若病人因未成年、意識不清等,則依上述簽署,且無優先順序之差別)

 

3.若醫師已判斷為緊急狀況,應依醫療法第60條,予緊急處置,勿因執著於同意書的簽署而延誤救治時間。

醫療法第60、63、64條

醫療機構施行手術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意指導原則

同意書名稱

簽署對象(及說明)

法律依據

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

1.未成年人欲簽署意願書應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2.未成年人無法表達意願時,則應由法定代理人簽署

3.成年、具行為能力且意識清楚之成年人

※需有兩位見證人見證簽名,見證人不得為實施安寧緩和醫療之醫療機構所屬人員。

※見證人不需負法律責任。

※需經兩位專科醫師判定病人符合末期診斷,方可生效。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

終止或撤除維生醫療同意書

1.配偶

2.成年子女、孫子女

3.父母

4.兄弟姊妹

5.祖父母

6.曾祖父母、曾孫子女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7.一親等直系血親

(※上述乃為簽署DNR同意書或撤除同意書之順序唯須注意DNR或撤除維生醫療決策不得與病人先前表達之意願相反;若病人未曾表達,則決策應符合病人最大利益,因此仍建議採家庭共識決。)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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