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衛教-菸害防制宣導
 

菸害防制新法上路

112年2月15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七大重點如下:

全面禁止電子煙之類菸品,包括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
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類型菸品(如加熱菸),增訂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機制,經審查通過,始得製造、輸入。另,使用指定菸品時必要之組合元件,須併同送審,若經核定通過,管制事項包括:禁止以自動販賣、電子購物等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販賣;禁止特定之促銷或廣告行為;營業場所不得免費供應;任何人不得供應予未滿20歲之人。
禁止吸菸年齡提高至未滿20歲。
菸品容器警示圖文標示面積增加為50%。
禁止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用之添加物。
擴大禁菸之室內外公共場所。
加重罰責。

 

衛生局為避免民眾誤觸菸害防制法規定及加強菸害防制衛教宣導

  1. 全面禁止電子煙,輸入、廣告、販賣、供應、使用都違法。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關心您!
  2. 提高禁止吸菸年齡至20歲,供應或販賣菸品給未滿20歲者最高罰新臺幣25萬元。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關心您!
  3. 出國勿帶電子煙、加熱菸回臺,違者依菸害防制法處新臺幣5萬至500萬元。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關心您!
  4. 電子煙及加熱菸無助於戒菸與減害,年輕拒菸3不政策-不推薦、不嘗試、不購買。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關心您!
  5. 大口呼吸無菸空氣,別碰電子煙及加熱菸,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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