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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健保 IC 卡註記申辦注意事項
◎問:為什麼要將「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以下簡稱意願書)加註在健保 IC 卡?
答:為尊重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政府公布施行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條文明訂:
1.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
2.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意願書。但對於已經簽署「意願書」之民眾,所簽立之「意願書」若未隨身攜帶,在末期病危,卻無法主動出示時,一般醫療院所,就醫護人員的 職責,仍應全力救治,導致常發生不符合病人意願與利益之急救等遺憾事件。因此,在健保 IC 卡上註記安寧緩和醫療意願,以提醒醫護人員尊重病患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之意願,確實有其 重要性。

◎問:民眾該如何將「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加註於健保 IC 卡?
答:將已填妥之『意願書』正本送回意願書原索取之醫療單位或寄至受理委託之『台灣安寧照顧協會』 (地址:25160 新北市淡水區民生路 45 號,電話:02-28081585,網址:www.tho.org.tw)即可申 請辦理健保 IC 卡加註事宜。

◎問:當「意願書」簽署已加註在健保 IC 卡,是否無法撤除及取消註記?
答:當簽署人意願改變欲撤除時,可填妥「撤回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聲明書」(簡稱 聲明書),經簽署人本人親筆簽名後,將該聲明書送回原索取之醫療單位或受理委託執行之『台灣 安寧照顧協會』,原索取單位或台灣安寧照顧協會會依程序協助簽署人辦理健保 IC 卡撤除註記手續。

◎問:如何查詢「意願書」在健保 IC 卡註記辦理進度?
答:ㄧ、網路查詢:民眾可先備妥 1.一般讀卡機(非健保專用讀卡機) 2.自然人憑證或健保 IC 卡。
•方式ㄧ:以自然人憑證查詢。進入衛生福利部網頁 http://www.mohw.gov.tw>衛生醫療>安寧療護器官捐贈>線上服務 1.安寧 療護及器官捐贈意願簽署查詢>將自然人憑證卡片插入讀卡機中>輸入 PIN 卡>【完成查詢】。
•方式二:以健保 IC 卡查詢。進入衛生福利部網頁 http://www.mohw.gov.tw>衛生醫療>安寧療護器官捐贈>線上服務 1.安寧療護及器官捐贈意願簽署查詢>將健保 IC 卡卡片插入讀卡機中>【完成查詢】。 二、可向意願書原送交之醫療機構查詢;或撥董安寧免付費諮詢專線:0800-220-927 查詢。

三、可自中央健康保險署各區業務組、附設門診中心之公共服務站或與中央健康保險署有合約之醫療院所,先進行健保 IC 卡資料內容更新後,再請機構協助查詢。
◎解釋名詞:
1.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 已不可避免者。
2.安寧緩和醫療:指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生理、心理及靈性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 以增進其生活品質。
3.維生醫療:指用以維持末期病人生命徵象,但無治癒效果,而只能延長其瀕死過程的醫療措施。
4.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指對臨終、瀕死或無生命徵象之病人,不施予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 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等標準急救程序或其他緊急救治行為。
5.不施行維生醫療:指末期病人不施行用以維持生命徵象及延長其瀕死過程的醫療措施。

◎補充說明:
1.依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四條之規定,末期病人簽署意願書,應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但實施安寧緩和醫療及執行意願人維生醫療抉擇之醫療機構所屬人員不得為見證人。
2.依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未成年人之末期病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未成年人之末期病人無法表達意願時,則應由法定代理人簽署意願書。
3.依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之規定,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於其無 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4.醫療法第 60 條: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前項危急病人如係低收入、中低收入或路倒病人,其醫療費用非本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補助之。

 


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
依據衛生福利部104年1月30日衛部醫字第1041660364號規定
一、衛生福利部為規範醫療機構之醫事人員於執行醫療業務時,應注意維護病人隱私,減少程序疑慮,以保  障醫病雙方權益,特訂定本規範。
二、醫療機構應依本規範之規定辦理,並督導醫事人員於執行醫療業務時,確實遵守下列事項:
 (一)與病人作病情說明及溝通,或於執行觸診診療行為及徵詢病人同意之過程中,均應考量到環境及個人隱私之保護。
 (二)病人就診時,應確實隔離其他不相關人員;於診療過程,醫病雙方如需錄音或錄影,應先徵得對方之同意。
 (三)門診診間及諮詢會談場所應為單診間,且有適當之隔音;診間入口並應有門隔開,且對於診間之設計,應有具體確保病人隱私之設施。
 (四)進行檢查及處置之場所,應至少有布簾隔開,且視檢查及處置之種類,儘量設置個別房間;檢查台應備有被單、治療巾等,對於身體私密部位之檢查,並應有避免過度暴露之措施。
 (五)診療過程,對於特殊檢查及處置,應依病人及處置之需要,安排適當人員陪同,且有合適之醫事人員在場,並於檢查及處置過程中隨時觀察、注意隱私之維護。
 (六)於診療過程中呼喚病人時,宜顧慮其權利及尊嚴;候診區就診名單之公布,應尊重病人之意願,以不呈現全名為原則。
 (七)教學醫院之教學門診應有明顯標示,對實(見)習學生在旁,應事先充分告知病人;為考量病人隱私,對於身體私密部位之檢查,應徵得病人之同意。
三、醫療機構應依前點各款事項,訂定具體規定及完備各種設施、設備或物品;且除確保病人之隱私外,亦應保障醫事人員之相對權益。
四、醫療機構應遵守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規定,建立性騷擾防治及保護之申訴管道,及指定專責人員(單位)受理申訴,並明定處理程序,處理申訴及檢討改進診療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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